北京市文化局出臺《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臺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北京市文化局 編輯:航行150 2016-12-23 09:31:43 加入收藏
為發(fā)揮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領作用,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加大對全市各類劇院資源的統(tǒng)籌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有效解決北京市演出劇場分布及利用率不均衡、院團租用劇場成本過高、演出票價過高等問題,2015年11月,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啟動讓劇場、院團、百姓三方受益的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臺項目,即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搭建公益性演出平臺,推動更多優(yōu)秀舞臺藝術作品進入劇場演出,成為一項讓更多百姓走進劇院、共享文化成果的惠民工程。平臺運營一年以來,取得了良好成效。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臺項目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文化局近日出臺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領作用,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加大對全市各類劇院資源的統(tǒng)籌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規(guī)范和加強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臺項目(以下簡稱“平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搭建的公益性演出平臺,即由政府出資購買劇場資源,以零場租或低場租的方式支持文藝院團演出優(yōu)秀舞臺藝術作品;同時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演出場次給予一定的演出售票補貼。
第三條 平臺是針對北京市演出劇場分布及利用率不均衡、院團租用劇場成本過高、演出票價過高等問題搭建的統(tǒng)籌全市演藝資源的創(chuàng)新型服務平臺。平臺的搭建將促進整合本市劇場資源,提升現(xiàn)有劇場使用功能,更好地發(fā)揮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演藝資源平臺作用。
第四條 平臺通過統(tǒng)籌資源、整體運營和宣傳營銷,著力降低演出成本和票價,旨在成為劇場、院團和觀眾三方受益的文化惠民工程,成為優(yōu)秀劇目的推介平臺、精品劇目的孵化平臺、劇院資源的統(tǒng)籌平臺、文化惠民的實施平臺。
第二章 扶持范圍
第五條 平臺重點扶持和推介戲曲、話劇、兒童劇以及民族音樂會、交響音樂會、民族歌劇、民族舞劇等藝術門類優(yōu)秀劇目。
第六條 平臺扶持的演出場所包括北京市轄區(qū)內500座以上、具有營業(yè)性演出資質的劇場。前期綜合考慮地域、人口分布、劇場利用率等因素,選擇相對固定的演出場所以起到輻射帶動全市其他符合條件的劇場。
第七條 平臺扶持的演出單位包括全國有營業(yè)性演出資質的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出經紀機構。其中北京地區(qū)演出單位的演出場次占演出總場次的70%左右,其他省市演出單位的演出場次占演出總場次的30%左右,適當向津冀地區(qū)傾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條 入圍劇場享受場租補貼,補貼包括一天裝臺和兩天演出的場地費用。場租補貼分為零場租和低場租兩種補貼方式。零場租即免場租費用,低場租即提供50%的場租費用。政府每年購買200個演出場次,零場租主要提供給戲曲、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音樂會等形式的演出。低場租提供給話劇、兒童劇的演出。
第九條 入圍院團如每場商演設置100元(含)以下低價票數(shù)量不低于可售票數(shù)的40%,且售票率達50%以上,每售出一張低價票即可對應享受每張100元補貼。單場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章 扶持要求
第十條 平臺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市文化局作為實施單位,負責相關政策制定、項目資金申請、承辦機構遴選、平臺日常運營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等。
第十一條 平臺承辦機構由市文化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中標服務期為一年。負責平臺具體方案策劃、劇目邀請、劇場資源征集、演出組織、活動宣傳、票務營銷等與運營相關事宜,各方案報市文化局審定后實施;配合做好平臺第三方測評、總結、績效、審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平臺入圍劇目演出的劇場,應按要求配合宣傳平臺及入圍劇目,實現(xiàn)宣傳資源共享。固定演出場所應與平臺簽訂演出承諾書和意向書。
第十三條 申報平臺的演出團體應具有營業(yè)性演出資質,且應該擁有劇目的演出版權。入圍演出院團可享受演出場租優(yōu)惠和演出售票補貼,同時有義務宣傳平臺品牌,保障演出順利。
第五章 項目申報、評審及演出
(一)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平臺項目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全年持續(xù)劇目征集。征集公告通過北京文化熱線網站、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發(fā)布。
第十五條 申報平臺的劇目要求聚集中國夢的時代主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要求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tǒng)一,堅持真善美的藝術追求,富有藝術價值和審美價值,市場反響良好。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演出劇本、演出海報JPG格式及設計文件PSD或AI格式、劇目演出視頻光盤、演出高清劇照、版權聲明、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曾獲獎項的證明材料等。
(二)項目評審
第十七條 平臺將組織專家對申報劇目、演出劇場進行評審。專家的選擇將采取回避制度,避免與申報劇目制作有直接關系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八條 入圍劇目向社會公示后,由承辦機構按照申報內容統(tǒng)籌安排演出。入圍院團不得無故退出或更換演出劇目。
(三)項目演出
第十九條 演出應為公開售票的商業(yè)演出。擬設戲曲板塊(以京劇、昆曲、地方戲為主,占總場次的40%左右),話劇兒童劇板塊(占總場次的35%左右), 綜合板塊(交響樂、歌劇、舞劇等,占總場次的25%)等。同時,每年根據不同主題設置精品劇目展演,以常規(guī)演出和集中展演相結合的方式,打造平臺演出品牌。
第二十條 入圍劇目的演出場次不得在享有平臺補貼的同時,參加其他展演類活動,或重復享有其他市級財政演出補貼。
第六章 檢查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市文化局定期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并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局將聘請第三方測評機構,對平臺演出內容、劇場服務、運營宣傳、觀眾滿意度及資金使用等工作進行跟蹤調查并形成報告。根據報告提供數(shù)據,市文化局將督促承辦機構適時調整運營方案。
第二十三條 平臺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市文化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制定平臺每年運營的具體方案,并上報市文化局備案。同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向市文化局反饋項目實施及預算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參與平臺實施的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嚴格執(zhí)行。凡違規(guī)者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平臺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來源:北京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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