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標單位:
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章評標辦法
(一)、附件B1.22款修改為: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huán)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規(guī)費和稅金不按規(guī)定報價的。
二、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一)、第1.1.1.10款修改為: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補充通知和答疑)、招標控制價。
(二)、第1.5款第(9)帶你修改為:招標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補充通知和答疑)、招標控制價。
(三)、第10.4.1款變更估價原則的內容修改為:關于變更估價的約定:按照第12款執(zhí)行。
(四)、第11.1款中修改為: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按照第12款執(zhí)行。
(五)、第12.1款修改為:
合同價款調整原則
1.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量按實際結算。
2.綜合單價中包含的風險范圍:除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本工程約定的材料設備價格風險和政策性調整以外的其他風險。
3.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單價采用固定綜合單價,風險費用已綜合考慮在單價中。
4.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本合同實施期間因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變化的,其工程量按實際發(fā)生并經監(jiān)理工程師及發(fā)包人確認,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工程量清單中有相同細目的按投標人投標時的中標單價進行結算;工程量清單中有類似細目的參考類似中標單價結算;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有定額的套定額計算,執(zhí)行本招標文件工程計價參考依據(jù),并乘以下浮系數(shù)(中標價/經審定的工程招標控制價)結算,其中材料價格有信息價的按施工期間信息價的平均價計取,無信息價的由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及承包人根據(jù)市場價格協(xié)商議定;新增項目無定額可套的,由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及承包人根據(jù)市場協(xié)商確定;新增結算單價=綜合單價×(中標價/經審定的工程招標控制價)。
(2)工程量偏差調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偏差超過15%以上且該單項造價超過合同總價1%以上的,則超過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以下方法計算:有定額的套定額計算,執(zhí)行本招標文件工程計價參考依據(jù),并乘以下浮系數(shù)(中標價/經審定的工程招標控制價)結算,其中材料價格有信息價的按施工期間信息價的平均價計取,無信息價的由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及承包人根據(jù)市場價格協(xié)商議定。
(3)材料設備價格風險的調整方法:
基準價格的約定:基準價格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材料信息價,無信息價的參考招標控制價的材料設備價格。
可以調整的材料及設備的約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間鋼材、水泥、商品砼、地板磚、鋁合金門窗、小型砼空心砌塊(含加氣砼砌塊)、電線和電纜的價格調整幅度超過基準價格的±5%,則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調整,調整部分僅計差額及相應稅金。其余材料、設備不予調整。
?、俪邪嗽谝褬藘r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低于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設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jù)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材料設備單價漲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jù)實調整。
?、鄢邪嗽谝褬藘r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等于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設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jù)實調整。
?、艹邪藨诓少彶牧锨皩⒉少彅?shù)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fā)包人核對,發(fā)包人確認用于工程時,發(fā)包人應確認采購材料的數(shù)量和單價。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5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jù)。未經發(fā)包人事先核對,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發(fā)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fā)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4)措施項目費調整原則按《(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細則》第9.3.2款執(zhí)行。
(5)國家和自治區(qū)政策性調整有關費用標準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5.無約定的參照我區(qū)現(xiàn)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本工程最終結算以自治區(qū)財政部門審定為準。
(六)第12.4.1款修改為: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進度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為合同內按工程計量周期內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設計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引起的費用)按工程計量周期內完成工程量的70%。
進度付款申請單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說明此周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
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后,合同內進度款支付比例為80%,合同外進度款支付比例為7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經自治區(qū)財政部門審定后支付至工程結算總額的95%,余下結算總額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無息)。
(七)第14.2款第1點修改為:
本工程最終竣工結算需報自治區(qū)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審定,承包人所編制的工程竣工資料經發(fā)包人審核后,送到自治區(qū)財政部門之日起,承包人所遺漏的與工程造價有關的簽證不再作為結算審核依據(jù),按自動放棄處理。
(八)第14.2款第2點修改為:
如承包人報送的工程結算總價過高,造成該結算審減率超過6%以上的,則超出6%以上部分的審核費由承包人承擔,費用由發(fā)包人從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審減率=(送審造價-審定造價)/送審造價*100%;當審減率大于6%時,承包人應承擔的審核費=(凈審減額-送審額*6%)*3.5%”
(九)第15.3款和附件8中的質量保證金比例按5%計算。
三、第五章工程量清單
(一)在第3.12款后增加以下款項:
1.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電報裝(含設備的購買、安裝、維修、使用、拆除、維護及場地租用、恢復等一切與此相關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2.承包人的臨時占地(含預制廠、料廠、拌和站、借棄土場、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huán)保、恢復及所有臨時性占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著物發(fā)生的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長造成承包人臨時占地的租用費增加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價中自行考慮。
3.因施工生產的污水、廢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擾民等的處置由承包人負責,相關費用結合工程量清單綜合考慮。
4.投標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況、道路、儲存空間、裝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承包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申請將不被批準。
5.工程量清單中涉及混凝土的細目,投標人應綜合考慮當?shù)氐胤秸F(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自行報價。
6.設有暫定價或暫定金額的,投標時要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給出的暫定價或暫定金額計入投標報價中,否則作廢標處理。
招標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招標代理單位:桂林建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3日